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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偷工地的建筑材料 路没铺成反被判刑

2016-09-22 16: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六旬老太朱某看到他人在偷工地上的材料,心想自己也可以偷点材料回家做花池铺路。近日,朱某因盗窃罪被溧阳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3月25日,朱某下班途经溧阳一个未完工的工地,工地上有很多砖头和花岗岩,偶尔有人在偷拿工地上的材料,想到自己家正好要做花池和铺路,于是晚上9点多,朱某趁工地无人之际,骑电动三轮车分两次将花岗岩和水泥砖搬到车上,偷运回家。继第一次的成功偷盗后,朱某越来越大胆了,多次前往工地偷窃建筑材料,殊不知她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3月25日至4月3日期间,朱某先后至工地,采用趁机的手段盗窃作案,共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24元。工地工人报案后案发。
  2016年4月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朱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朱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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