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男子法律意识淡薄 接连酒驾进牢房

2016-09-30 11: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外地男子郑某酒驾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驾,无论是侥幸心理,还是真如他自己所言—法律意识淡薄,他都将承担法律后果。近日,郑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溧阳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4月21日中午,郑某喝了二两多白酒,下午答应去朋友家吃晚饭,18时许,郑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溧阳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北大门处时,与钱某驾驶的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郑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钱某立即下车将其扶起,并报警。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毫克/100毫升,郑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6月11日晚,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借用了朋友的摩托车,酒后再次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溧阳市溧城镇东门某村行驶至平陵中路与天目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毫克/100毫升。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郑某两次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故法院作此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是老生常谈,但务必谨记于心。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