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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婚内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男子被判支付抚养费

2016-10-14 14:3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一般是指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即通常所说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呢?
  近日,溧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涉及到此类问题。2014年5月,李某与小娟(化名)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矛盾激化后,9月开始分居,双方互不往来且各自经济独立,女儿一直由小娟及其家人独立抚养。现李某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离婚,愿意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庭审中,小娟要求李某承担2014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此类离婚纠纷应参照本地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以及孩子出生后所需花费较多的实际,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2016年9月,最终依法判决李某与小娟离婚并依法酌情认定2016年9前的婚内抚养费为40000元。离婚后的抚养费酌定为每月1000元。
  法官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必经程序,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与抚养子女的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判决了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但需要延伸并明确的是在该离婚纠纷案件中即使不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的婚生女也是可以要求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原告支付抚养费的,即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尚在婚姻存续期间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原告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法可依,还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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