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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七旬老人非法捕捞0.4公斤昂公鱼获刑

2016-12-30 14: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为长荡湖全湖禁渔期。被告人颜某年届七旬,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处以行政处罚。2016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携带自有电捕工具(电瓶、电触器、逆变机各一个),撑船至长荡湖下汤港口以南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黄颡鱼(昂公)0.4公斤,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审理,被告人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两百元;作案工具电瓶、电触器、逆变器各1个,予以没收。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勿以恶小而为之,捕捞水产品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如果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做这件事,就可能破坏国家的水产品资源、触犯刑法,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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