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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我院判决天目湖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03-20 09: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3月17日,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审宣判了天目湖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钱某因在天目湖禁渔期非法捕捞35斤鱼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为切实保护天目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生态平衡,改善湖区水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天目湖自2015年起实行全年封湖禁渔。2016年12月12日凌晨3时,家住天目湖水域附近的村民钱某在明知禁渔公告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以充气汽车轮胎作船,将3条丝网放入沙河水库,准备捕鱼吃。两个小时后,钱某再次下湖收取渔获物时被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查获,渔获物称重合计35斤,天目湖派出所随即介入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到行政处罚,现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此判决。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勿以恶小而为之,捕捞水产品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如果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做这件事,就可能破坏国家的水产品资源、触犯刑法,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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