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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溧阳法院提交虚假证据被罚款三千元!

2021-03-12 15: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溧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不诚信行为作出了罚款三千元的决定

2019年1月,王某驾驶其本人实际所有的营运货车与芮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芮某车辆损坏。经芮某起诉,法院判决王某向芮某支付赔偿款。因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根据保险条款,王某应提供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当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向本院提交了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准考证以及理论电脑考试合格证。承办法官为核实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前往常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调取了王某考试的相关资料,却发现两份资料上载明的时间明显不符。

经承办法官再三询问,王某如实交代了事实。原来王某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私下找到“黄牛”,运用“PS”技术将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准考证以及理论电脑考试合格证上日期更改于事故发生之前。

 鉴于王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三千元罚款。王某收到罚款决定书以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为达诉讼目的而提交虚假证据的,既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干扰,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借此案件,也是提醒诉讼参与人,应严格按照诉讼规则参与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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