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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22-11-08 10:47:2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蒋某携全家准备自驾去溧阳某景点旅游,同村人黄某听说后也想一同前往。因为两家是同村人,平时关系又比较融洽,蒋某遂邀请黄某乘车,无偿顺带她一起去游玩。驾驶人蒋某行驶途中对交通情况疏于观察,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姚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并致黄某受伤、致残。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接受治疗过程中,蒋某支付黄某部分赔偿款3万元,但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姚某等相关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5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蒋某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基础上,酌情减轻35%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黄某系自愿搭乘蒋某车辆一同前往目的地,蒋某亦未向黄某收取车费,系好意同乘行为,黄某在好意同乘中受益,综合考虑到蒋某在黄某受伤后积极进行照看和赔付等情况,酌定减轻蒋某3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搭便车、顺路捎带朋友和同事等。“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也较为常见。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时,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该规定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继承发扬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倡导了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实践中“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情形下,责任减轻的幅度尚未予以明确规定,本案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维护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弘扬了互帮互助、关爱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外,“好意同乘”虽然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在帮忙过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谨慎驾驶,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始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充分保证驾驶安全,搭乘人也要树立安全意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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