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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购买食品要求不贴标签 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2023-04-04 09:07:0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南渡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咸鸡咸鹅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通过判决的方式驳回了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消费者向被告社渚某土特产商行购买了8只咸鹅和6只咸老母鸡,在被告告知如果购买送人可以粘贴食品标签的情况下,原告称自己食用不需要粘贴食品标签,后又以购买的咸鸡咸鹅未粘贴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被告则辩称小作坊自制的腌制食品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顾客买回去吃一般不要求在包装上粘贴标签,当时也曾征求过原告意见,原告明确表示不用粘贴标签,原告出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标准,不影响食品安全,认为不应当赔偿。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都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于2020年11月、2022年1月、2023年1月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该企业生产的咸鹅、咸鸡进行监督抽检,抽查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仅外包装盒上存在标签、产品说明瑕疵,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驳回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咸鸡咸鹅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属于标签瑕疵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造成了误导,故其主张被告赔偿十倍购货款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原告自己提出不要求粘贴标签,其对购买的食品标签瑕疵是明知的,故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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