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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兼职“打工”却被判“刑”,银行卡外借触红线!

2023-06-27 19:03:2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张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2年暑假,为了赚些零花钱,张某来到一家饭店打工,每天起早贪黑,工资薪水却不高,这让张某很是失落,饭店老板也看出了张某的“雄心壮志”,于是“好心”为张某介绍起“来钱快”的工作,老板告诉张某只要借出自己的银行卡,就可获取不少的好处费。

犹豫了几天后,张某感觉“风险不大”,于是就携带自己的银行卡,根据指令来到宾馆房间内进行验卡、收款,钱款到账后再去银行柜台或者ATM机取款,最后将取款存入他人指定的银行卡内。一系列“工作”结束后,张某当晚就领取了转账总额3%的好处费。

尝到甜头的张某决定进一步扩大这门“好生意”,于是“热心”地将该门路介绍给自己同学,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在张某的引荐下,孙某等人加入该“赚钱团伙”,分别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案发后,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统计,5名被告人3天共转移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20多万元,并全部按照他人指令转入其他银行卡内,导致被骗资金无法追查,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5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5名被告人共同自愿退赔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的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没收各人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 被告人张某等人均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好处费,依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明知道自己卡内资金系赃款的情况下,配合他人取款、转账,并按照事先约定的好处费获利,张某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传播淫秽物品、洗钱等犯罪行为都需要用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作为网络黑灰产链条的最下游,“支付”成为黑灰产获取和转移赃款的最重要渠道,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会选择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从而滋生非法倒卖银行卡的产业。正是由于这类犯罪团伙的帮助,使得诸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资金可以肆无忌惮地非法转移,造成追查踪迹障碍。

一些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易被犯罪分子诱惑、蛊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小失大,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个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非法买卖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赌博等犯罪活动,涉嫌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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