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宠物伤人,谁担责?

2023-11-03 10:41: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饲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溧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伤人,受伤者请求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

赵某和其孩子小赵(7周岁)共同到李某的商店内购物,赵某挑选商品期间,突然听到小赵嚎啕大哭,赵某赶忙上前查看情况,原来小赵不慎被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赵某随即将小赵送医治疗,后赵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李某深感委屈,向赵某表示狗虽然是其饲养的,但是事发时狗被栓在门口,狗绳长约一米左右,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双方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赵与赵某将李某诉至溧阳法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裁判

饲养的狗咬伤他人,应当由饲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使狗在公共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小赵被狗咬伤是因小赵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相关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建议: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应对犬只栓养或圈养,为犬只挂犬牌,戴嘴罩,并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携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做到用犬牵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行人应做到主动避让犬只,不故意挑逗犬只,受到犬只伤害及时就医并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协商处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