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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离婚时“净身出户”,有债就可以不用还了?

2023-11-30 09:21:13 来源: 作者:刘芸芸 访问数:

2018年,周某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经双方确认,周某尚应支付王某工程款20万元,但周某一直拖欠未支付。王某遂于2019年10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周某、李某及22岁的儿子小周)迅速“分崩离析”,周某与妻子李某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周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全部归女方李某所有。

王某认为,周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迅速签订《离婚协议书》,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的份额处分给李某所有,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周某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所有,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现王某要求撤销周某和李某对于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该请求符合有关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说法

在夫妻一方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此种方式企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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