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 09:25:58 来源: 作者:吴立国、赵易 访问数:
简要案情
日前,A公司因办公需要委托B装修公司对办公地址进行装修,后因装修过程中产生较大矛盾,B装修公司起诉至溧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项近20万元。庭审中,A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B装修公司承担公司延误损失及质量问题赔偿共计20万元,双方针锋相对、互不退让。
调查与处理
为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化解两家企业间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同进行现场勘察,实地查看装修工程完工情况、核定工程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找到相关供货人员及工作人员了解工程施工及工期进展情况等。
通过现场调查,双方公司的分歧范围逐渐缩小,B装修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装修工程确实存在不符合规范和约定的瑕疵,A公司也认识到自己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放缓。
基于双方都能认识到自己存在的过错,法官现场组织两公司进行结算,并明确扣除项。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经过仔细核算,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由A公司支付B装修公司适当的装修工程款,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A公司当场决定撤回反诉并承诺于3日内支付款项,B装修公司在A公司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后也撤回了起诉。
“法官,你们辛苦了!”调解结束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溧阳法院结合“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溧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