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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明知电缆系赃物仍收购,买卖双方均获刑!

2024-01-22 09:35:59 来源: 作者:王丽霞 访问数:

案情简介

马某在溧阳某公司上班,有一天通过宿舍窗户,发现楼下仓库堆放着很多电缆线成品,因急需用钱,马某遂产生了盗窃公司电缆的主意。马某买了一把大钳子,从水渠道进入仓库,将堆放的电缆线拖到洞口,用钳子把电缆线剪成一段一段后搬到自己车上,第二天找好时机运到李某的废品收购站出售。

李某刚开始不确定马某卖给其的电缆线系非法所得,但经过几次交易,李某发现马某每次出售的都是被剪断的电缆线,且次数频繁,大多数是半夜及至凌晨出售,其开始怀疑电缆来源,马某也不再掩饰,默认电缆线是自己在厂里偷的。李某觉得并非自己偷来,且自己按照市场价收购,并无不妥,为了赚取差价,依旧对马某拉来的电缆线予以收购。

案发后,马某、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统计,马某共计盗窃公司仓库内的电缆线三十多次,价值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违法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的财物,往往需要通过一些商贩收购后变现。该案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盗窃,但对于来路不明的赃物却未积极举报,而是充当间接“帮凶”,予以收购,帮助盗窃分子变现,最终被依法严惩。

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且对收购情况应当如实登记。如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避免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最终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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