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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局开出执行调查令

2018-06-19 16: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我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查明被执行人岳某在镇江某水务投资公司的工程款情况,执行法官改变一往自行调查的模式,而向该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发出了执行调查令。
  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岳某曾作为实际施工人为镇江某水务投资公司做过工程,但不清楚是否尚存工程款,且通过正常的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为此向我院申请调查令。
  执行法官审查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出执行调查令,自此,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戴律师持执行调查令,视同执行人员向镇江某水务投资公司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情况。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法官说法:“执行财产难寻”是执行难的顽疾,过去,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财产线索。而法官人均每年要承担几百件的执行案件,在查找财产时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必要引入律师参与执行案件调查,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情况。同时,律师持令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在减轻执行人员压力的同时,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让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全方位了解,有利于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产生的误解。据了解,江苏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已于去年10月份正式实施,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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