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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阳光下诠释执行不能

2018-05-30 09:1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一家公司涉及5起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们穷尽一切办法查找被执行人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方面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的情况下,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定代表人也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另一方面执行干警辗转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公司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户籍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王某也是音讯全无,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该公司账户也无银行存款,虽有一辆五菱牌车辆,但除去拖运及评估费用后,已无处置价值。  
  5月24日下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曾住址实地走访,溧阳电视台和溧阳时报进行了实时跟踪报道。只见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办公室大门紧锁,厂房车间也因场地属租赁,且拖欠租金迟迟不付,目前已换成其他公司。执行法官对该公司财务等办公室贴上了封条。随后,又去到被执行人王某家中,发现偌大的两幢楼房中只有他母亲一人在家。问其儿子王某下落等也是不配合,一问三不知。  

图一、实地走访公司住址地

 

图二、查封公司财务等办公室 

 

图三、询问申请执行人对车辆的处置


  “请问,你们有见过这个人吗?”执行干警在王某家附近询问村民,“没有”“不认识”……这已经不知道是多少次碰壁了,申请执行人高某告诉记者:“刚刚我提前过来,就是他们告诉我王某家在哪里的。” 
  执行干警在无法打听到王某下落情况下,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法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这些执行情况能够充分证明,该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明确有效的财产线索,该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按照规定恢复执行。全程跟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表示能够理解。 

 

图四、向村民打听王某下落

 

 

图五、到王某家中找人并向其母亲打听下落

 

图六、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

法官说法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因为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只要他有履行能力,执行的十八般武艺总有一款对他管用;但如果他是真的缺乏履行能力,那么再多的措施也不会换来期待的结果。执行不易,我们一直在努力,执行不易,我们从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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