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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依法突击搜查助执行

2018-06-26 10:1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我们是溧阳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特派搜查人员......对被执行人虞某军住所进行搜查。”近日,我院执行局5名干警对拖欠六名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虞某军住所进行了突击搜查。
  虞某军与易某强等6人的劳务合同纠纷,经我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虞某军支付给易某强等6人工资共计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虞某军却迟迟不予履行,易某强等6人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向虞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虞某军收到上述执行文书后,置若罔闻,仍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后经网络查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虞某军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虞某军在浙江义乌承接工程,应当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存在隐藏财产的可能。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可能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我院决定对虞某军的住所进行突击强制搜查。
  搜查当日,由于虞某军所在的村庄地处偏远,位于金坛与溧阳交界之处,从地图软件中无法查找,经过几番周折、多方打听之后,执行干警才找到了虞某军的住所,只见家中仅有身患中风的虞某军父亲在家,在向其告知有关情况并宣读搜查令后,执行干警对虞某住所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搜查。“被子里、床头柜、大小箱子”整个搜查过程公开、文明,全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完整真实记录,并邀请溧阳电视台、溧阳时报、村委会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到场见证执行过程,监督执行。经搜查,未发现虞某军有价值的财产,但有效地震慑了被执行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让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有了更真实的了解。
  目前,我院已将虞某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藏起来,谎称无钱还债,且拒不向法院报告真实的财产状况,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针对这一情况,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提供有关其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有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寻、查找,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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