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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拒执”零容忍 对不诚信者亮剑

2023-07-03 10:32:3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溧阳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公检法协作机制。近日,溧阳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打出“组合拳”,通过风险告知、移送线索、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方式,推动两起终本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韩某因装修需要,分别向任某、黄某购买电视机和地板,任某、黄某按约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却未足额支付货款,任某、黄某遂诉至法院,溧阳法院判决韩某归还货款。判决生效后,韩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任某、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除扣划韩某银行账户千余元外,因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执行难以有效推进,两案件均以终本方式结案。

案件终本不代表法院执行行为终结,溧阳法院在后续终本案件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韩某的个人微信账单,发现其月收入少则三四千,多则七八千,但均于收款当日将款项转账给他人。韩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故意隐瞒有收入的事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为规避执行,将收入恶意转移给他人,导致判决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溧阳法院遂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韩某意识到自己规避执行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刑罚威慑,于是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不久,韩某家人至溧阳法院代其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顺利得到执结。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今年以来,溧阳法院积极探索协作机制,通过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将其作为一项打击“老赖”、督促执行、提升质效的有力举措,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推动了一些多年未结的终本案件取得良好进展,为打造“诚信溧阳”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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