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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正高效办案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2022-12-26 09:46: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来自南京的两位律师专程赶到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代表当事人向天目湖法庭李丽法官审判团队送来一面“公道人心 青天有鉴”的锦旗,赞扬审判团队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同时也表达了对我院审判工作的肯定。

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手段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且有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并不一定都写了借条,尤其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往往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很多没有书面的借款凭据,仅存在转账凭证。但也有许多不讲信用的借款人,事后不还款,甚至根本不承认发生过借贷关系,这种纠纷恰好就被本案的当事人叶某遇上了。

2012年,叶某向李某转账200万元,出于信任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后经叶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但叶某仅能提供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催款短信作为证据。李某则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

由于时间久远,且本案转账的款项还涉及两位案外人,第一次听证后,该案件的事实如何查明成了摆在眼前的难题。审判团队一方面梳理现有证据及听证笔录,形成审理报告,另一方面检索并调取关联案件的庭审笔录,同时与案外人取得联络并形成通话询问笔录。在经过特别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再次发送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均本人出庭接受询问,庭审结束后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审判团队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叶某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没有借条,但有转账、支付利息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借贷关系证据链,借贷事实可予以确认。相反,如果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时间地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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