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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和解“拉锯战” 法官高效化解三起物业纠纷

2023-07-03 10:31:5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标的不大,但却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溧阳法院一次性化解三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物业费上长达七年之久的“拉锯战”式对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张某、王某、李某(均化名)三人因心仪溧阳某小区居住环境,于多年前先后搬入。入住后,房屋漏水、车位被占、老鼠咬坏空调外机线路、公共设施损坏等糟心问题,或多或少被三人遭遇,对正常居住造成了困扰。三人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尽快解决,但物业公司多次修缮未能解决问题。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三人拒缴物业费。当物业公司催缴时,三人要求赔偿因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双方形成“拉锯战”式对抗,多年矛盾久争不下,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溧阳法院速裁中心戴伟民法官发现这三起案件情况相似,原告相同,便组织集中调解。

调解初期,多年积攒的不满使得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法官准确抓住双方的矛盾焦点,寻找柔性手段化解纠纷,从小区和谐、和睦生活、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地疏导和说服教育,引导双方抛却恩怨、摒弃分歧,积极展开对话、协商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多次情绪疏导和释法说理下,双方互谅互让,就物业费缴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义务,“拉锯战”得以平息,变“双输”为“双赢”。

物业服务纠纷虽然标的较小、案情也不复杂,但却事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物业服务态度的好坏、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积极性,因此物业公司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尊重业主权益,最大限度满足业主需求,树立良好形象。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应消极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公司,而是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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