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14: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字第4593号
周勤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水金诉被告周勤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06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9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驰,联系电话:0519-870322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