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9 15: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398号
董焱臻: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焱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623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2347.06元、电梯运行维护费401.49元、公共能耗费260元、滞纳金24.64元,合计3033.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