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焱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7-19 15: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398

董焱臻: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焱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623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2347.06元、电梯运行维护费401.49元、公共能耗费260元、滞纳金24.64元,合计3033.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026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