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16: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955号
姚岳林、张跃华:
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岳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6****3031、张跃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0036)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姚岳林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35070元、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50557.50元,合计385627.50元;2、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15.75‰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张跃华对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