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1 15: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723号
严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爱仙诉被告严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17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2时在本院速裁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