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1 15:5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920号
蒋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林诉被告蒋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6****3059)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天目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易阳,联系电话:0519-8703696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