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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邱小顺诉被告杨明玉、周晶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2016-07-21 16: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1864

周晶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小顺诉被告杨明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1218)、周晶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084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对(2015)溧速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于2016617日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状,该上诉人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5)溧速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部分判项,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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