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2 16: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521号
王福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苏琴诉被告王福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761X)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南渡人民法庭公告栏,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