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16: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500号
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1、判令支付原告货款1657943.7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货款1657943.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