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3 14: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044号
汪玲凤、黄建华: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建康、吴丽华诉被告汪玲凤(3204231963****7820)、黄建华(3204231962****78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状中原告提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已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