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4 14: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385号
张海伟、史晓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华诉被告张海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230)、史晓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62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下午两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