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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国清诉被告蒋红芳、第三人宋小峰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9-29 15: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687

蒋红芳、宋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清诉被告蒋红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6415)、第三人宋小峰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确认被告蒋红芳就(2013)溧速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宋小峰的678000元借款、诉讼费用931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向原告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14日上午9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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