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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继华诉被告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9-23 15: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578

吴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华诉被告吴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48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树款65000元、垫付运费2000元、利息7370元(本金67000×月利率0.5%×22个月),合计743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12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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