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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束川平与被告管郁明、陈彩云、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2016-09-23 15: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1797

管郁明、陈彩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束川平与被告管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201X)、陈彩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35)、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就(2015)溧速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利息的起算的时间,并改判上诉人承担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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