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8 14: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981号
管菊芬、刘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高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9****5118)、管菊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8227)、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刘高明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算到2016年5月21日为71808.41元);2、判令被告刘高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务支出的律师费60672元;3、判令被告管菊芬、邹红对被告刘高明的上述全部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