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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陈小锁、强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9-27 16: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604

陈小锁、强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陈小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2255)、强来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226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6822日的利息47211.62元和自20168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费50000元;2、判令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两被告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玉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青建、洪瑾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1229日下午2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玉燕,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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