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 16: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650号
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友与被告王再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79****1224)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离婚,儿子李平杰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