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6 16: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876号
陈全林、陈俊:
本院受理原告熊付洋诉被告陈全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7413)、陈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3****741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学磊,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