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8 15:0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552号
史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姜田来、汤秀芳、史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001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姜田来、汤秀芳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息26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并支付2015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史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11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