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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宗美英诉被告孙宗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10-10 16: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555

孙宗志:

本院受理原告宗美英诉被告孙宗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541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承包经营土地1.6亩;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113日上午9时在第2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驰,联系电话:0519-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环资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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