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0 15:3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673号之二
史淑芬、沈军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忠、周琴仙、史淑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2228)、沈军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7****0416)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元忠就(2016)苏04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