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0 15: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95号
汪志杰、汪志霄、汪云霞、汪云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海诉被告汪志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2814)、汪志霄(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61****0291)、汪云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529)、汪云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3042)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天目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03693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