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阴志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邬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10-20 16:1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547

邬信荣

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志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邬信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9****2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935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123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