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1 13: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83号
吴海霞、陈德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吴海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045)、陈德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03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记卡本金139025.62元,利息16822.25元,滞纳金4236.32元(其中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合计160084.19元,及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0337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