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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承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10-21 13: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007

承琴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承琴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364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记卡本金59059.56元,利息11535.22元,滞纳金11972.78元(其中利息计算至2016915日),合计82564.56元,及自2016916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120日上午930分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0337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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