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0 11: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9307号
沈网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琪雅诉被告沈网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503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酒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学磊,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