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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03-09 00:49:0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475号

张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83****0510)、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货款4751436.26元并承担自2014.5.7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其中2014.5.7至2019.8.19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2019.8.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8.20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2、被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告张磊对被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办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00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溧阳市蒋店南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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