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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花、石国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2 16: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591

高花、石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7226)、石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6213)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计算至2017221日的利息71792.88元,并承担自20172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5万元,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2000元;2、如被告高花不能偿付上述欠款,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溧阳市西前街75403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石国华对被告高花的上述全部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13日下午2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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