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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爱庆诉被告相志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20 15: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936

相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爱庆诉被告相志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2215)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恢复被被告相志林拆除的原告所有的并安装在溧阳市溧城镇濑江新村三区七幢3号门501室屋顶上的太阳能热水器装置原状,并恢复太阳能装置正常运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21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克平,联系电话:0519-8703591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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