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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石春美诉被告万林松、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9-14 15:2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550

万林松、李玉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春美诉被告万林松(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232、李玉香3204231964****204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3月至实际还清;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219日下午13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22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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