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4 15: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143号
蔡士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军与被告郭琪、蔡士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411965****06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郭琪就(2016)苏04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1.请求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发回原审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