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15: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406号
姜梦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玲凤诉被告姜梦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68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5900元,利息暂为:9527.38元(以185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基数,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合计为195427.38元(利息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庭,邮编:213300。